【申請被拒】暴動案發還區院重審 陳虹秀申上訴終院證明書被拒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10/03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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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虹秀。(資料圖片)

已退休的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早前審理兩宗暴動案時,分別裁定13人罪名不成立,其中9人已離港。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獲批,4人須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審理。其中社工陳虹秀就判決申請上訴許可終院證明書。上訴庭今(3日)頒下書面判決,指申請人提出之理據不涉任何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拒絕就上訴終院許可發出證明書。
 
上訴庭於書面判決指出,答辯人陳虹秀(43歲)連同另外7人被控1項暴動罪,案件於區域法院審訊,控方舉證完畢後,原審法官裁定答辯人表證不成立,毋需答辯。律政司司長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撤銷該裁定,將案件發還由另一名區域法院法官審理。
 
答辯人指本案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其提出之法律觀點包括上訴庭是否應就没有在案件呈述中提出的問題作出裁定;其次是當上訴人沒有在審訊中提出的論點,上訴庭是否應容許於案件呈述中提出該論點;最後是當上訴人爭議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答辯人毋須答辯時,上訴庭是否可以或應該考慮沒有在案件呈述中包含的外在證據。
 
上訴庭指出,律政司司長投訴的是原審裁定「有悖常理」,屬證據評估及事實裁斷的問題。上訴庭裁定是否「有悖常理」時,亦已指出原審法官的錯誤地只集中考慮答辯人本人的行為,而非整體證據是否支持答辯人與他人一起犯案,屬證據評估及考量的問題。
 
答辯人另投訴載有有關片段的光碟等,並没有附於案件呈述内。上訴庭指相關的錄影證據是控辯雙方於審訊時同意的,答辯人於上訴庭觀看有關片段前提出任何反對,現時作出投訴似是無的放矢。
 
上訴庭認為,答辯人提出之論點並不成立,亦不涉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故拒絕頒發上訴許可終院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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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